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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法 -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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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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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的,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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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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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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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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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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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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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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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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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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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产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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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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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继承和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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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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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书遗嘱(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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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代书遗嘱(两名以上见证人,一人代书,注明日期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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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打印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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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录音录像遗嘱(记录姓名或肖像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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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口头遗嘱(危急情况下,两名见证人,危机解除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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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证遗嘱(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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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见证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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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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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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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继承人、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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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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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留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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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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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赠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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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享有受遗赠权利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优先于遗嘱和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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