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法 - 诉讼主体与管辖 ##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3. 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 4. 辩论原则 5. 处分原则 6. 诚实信用原则 7. 检察监督原则 ## 诉讼主体 ### 原告与被告 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人及其相对方。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从成立时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 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且当事人同意的。 ### 第三人 1.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 2.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对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 诉讼代理人 1. 法定代理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2. 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 管辖 ###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地域管辖 - 一般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 - 特殊地域管辖: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 - 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 ### 协议管辖 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