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权法 - 所有权与担保物权 ##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物权类型。 ## 所有权 ### 所有权的权能 1. 占有权能 — 对物的实际控制 2. 使用权能 — 按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加以利用 3. 收益权能 — 收取物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4. 处分权能 — 对物进行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处置 ### 共有 - 按份共有: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 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善意取得制度 构成要件: 1.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法律效果: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 担保物权 ### 抵押权 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抵押财产包括: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 ### 质权 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 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 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的: 1. 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 2. 登记的抵押权按登记先后顺序 3. 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